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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江宁波市镇海区面向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聘党政干部储备人才30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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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江宁波市镇海区面向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聘党政干部储备人才30人公告

【导语】2021浙江宁波市镇海区面向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聘党政干部储备人才30人公告 已发布。由于遴选招考信息非常繁多,中公遴选考试网为各位领导整理了各省遴选考试信息中央遴选考试信息,便于考生查阅。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推进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改善干部队伍来源结构,引进、培养和储备一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优秀人才,宁波市镇海区决定面向2019、2020、2021届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聘党政干部储备人才30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镇海区简介

镇海位于东海之滨,地处长江三角洲南翼,北濒杭州湾,南接北仑港,东临舟山群岛,与上海一衣带水,是宁波主城区北部中心,陆域面积24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近60万。自古以来,镇海一直是对外交往的主要口岸,系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碇港,素有“海天雄镇”、“浙东门户”、“院士之乡”、“商帮故里”、“人文梓荫”之美誉。随着杭州湾跨海大桥、舟山跨海大桥、宁波绕城高速和宁波轨道交通的建成通车,镇海成为北接上海、东出舟山的长三角南翼交通节点,进一步融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镇海产业基础雄厚,特色鲜明,位列全国工业百强区第28位,2020年实现 GDP 1030.1亿元,财政总收入135.3亿元,规上工业总产值2268.1亿元。作为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之一,目前区内有国家级园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市国家大学科技园2个,省级园区镇海经济开发区1个。镇海中官路双创大街作为宁波甬江科创大走廊的核心区、先行区,入选首批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全区形成了以化工新材料、装备制造、精密机械、电子电器等为主导的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和以现代物流、航运、休闲旅游、文化创意、商贸商务等为主导的现代服务业产业集群,吸引了一大批跨国公司和国内外著名企业落户,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

二、选聘对象

1、42所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2019届、2020届、2021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2、42所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2019届、2020届、2021届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且本科及以上各阶段也均须毕业于42所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位列ARWU、THE、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名的国(境)外高校;

3、位列ARWU、THE、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名的国(境)外高校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毕业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其中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要求本科及以上各阶段也均须毕业于42所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位列ARWU、THE、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名的国(境)外高校。

定向培养生、委托培养生以及网络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和独立学院毕业生不列入本次选聘范围。

以上高校名单详见附件1。

三、选聘人数及要求

选聘人数共30名,详见附件

四、选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事业心和责任感强,身体健康。

2、毕业于附件所列高校且相应专业符合要求、具有相应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且能在规定时间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或认证书的优秀毕业生。其中国内高校的2019届、2020届、2021届毕业生分别须在2019年9月30日、2020年9月30日、2021年9月30日前(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相应各年度的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专业相近的以所学主干课程为准,其中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毕业的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毕业的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述选聘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认证书的不予录用。上述时间,以学历学位证书或认证书的落款时间为准。

3、年龄要求在28周岁以下,即1993年4月1日(含)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1990年4月1日(含)以后出生)。在校期间有参军经历的,可放宽2周岁。

4、凡因违法违纪受过各种处分,或有相关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报考。

5、截至公告发布之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仍在全日制高校就读的非2021年应届毕业的在校生不能报考。

五、选聘程序

本次选聘按照网上报名和资格初审、现场资格确认(面谈)、考试、体检、考察和公示录用等程序进行。

(一)网上报名和资格初审

1.网上报名时间:2021年4月6日9时至4月11日16时。

符合选聘条件的国内高校和国(境)外留学回国(境)人员登录中国宁波人才网(www.nbrc.com.cn)首页“事业招考——报名入口”,选择进入“宁波市镇海区面向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聘党政干部储备人才”,查询选聘公告并进入报名,然后按提示录入信息。请符合选聘条件的报名人员在仔细阅读相关公告信息后,按要求如实填写学历、学位、专业及获得荣誉等相关报考信息,获得荣誉包括:院级三等及以上综合奖学金、院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包括优秀班干、团干)、优秀党团员、“三好学生”和“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每位考生应严格按照选聘所设条件进行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应在有效期限内)必须一致。报考人员填写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能通过报名资格初审。

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填写的报名信息,对报名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初审。

2.初审结果查询时间:2021年4月14日9时至4月14日16时。

已报名人员登录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如有审核问题请在查询期间联系区人力社保局(联系电话附后),逾期不予受理。

3、准考证下载打印时间:2021年4月21日9时至4月24日16时。

通过资格初审人员登录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二)现场资格确认(面谈)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确认(面谈),时间初定为4月24日,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请保持通讯畅通。

选聘人员参加现场资格审核(面谈)时须携带准考证,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宁波市镇海区面向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聘党政干部储备人才报名表》(详见附件2,需附2寸免冠照)、本人身份证、已获取的各层次学历学位证书、成绩单、各类奖励证明等相关材料。除上述材料外,有参军经历的还需要提供退伍证;2021届毕业生还需提供学校核发的毕业生推荐表、就业协议书、现在读学生证;国(境)外留学回国(境)人员还需提供所学主干课程相关证明、在国(境)外高校就读期间表现优秀的证明材料,以及国(境)外学校学籍证明、就读证明或学历学位认证书。

其中,毕业生推荐表、就业协议书、成绩单、各类奖励证明等相关材料需学校盖章确认,请报考人员务必提前做好准备。

面谈不产生成绩,主要考察了解报考人员的学习经历、专业知识、特长与荣誉和工作愿景等。

现场资格确认通过人数不足选聘计划数3倍的,将酌情核减选聘计划。核减情况将于现场资格确认(面谈)后在镇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

(三)考试

本次选聘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笔、面试均委托具有考试命题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命题。

1、笔试

笔试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通过现场资格审核(面谈)的报考人员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笔试。笔试考一门,内容为材料分析和写作,满分为100分,不足70分者淘汰。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面试,规定比例内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

2、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以电话或短信通知为准,请保持通讯通畅。面试对象在接到面试通知时放弃的,由区组织人社部门研究决定是否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顺序递补。面试主要测试报考者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分析能力、回答问题准确性和举止仪表等。面试满分100分,不足70分者淘汰。考生参考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并务必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不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由此产生的面试空缺名额不予递补。

3、成绩

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的40%和面试成绩的60%之和,满分为100分。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和笔试成绩都相同的增加考试科目。进入体检环节的人员在接到通知时,须现场签订就业协议书(体检、考察、拟聘用公示通过后生效),如不愿意签订就业协议的,视作放弃,是否递补由区组织人社部门研究后决定。考试成绩以及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后在镇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四)体检和考察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标准参照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或体检结果不合格者淘汰。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选聘单位将对体检合格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详细考察。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等公务员录用考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考察还须审核报考资格,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定为考察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者淘汰。

(五)公示录用

考察合格的按规定在镇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拟选聘录用人员无异议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选聘录用的,按期取得学历学位后按规定办理选聘录用手续。

拟选聘录用人员接到录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选聘录用资格。在办理录用或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时仍将审核档案资料,若发现选聘对象档案资料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将取消选聘录用资格。拟选聘录用人员需在办理录用手续前按相关规定自查并清理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农村宅基地审批、房改政策等情况,不愿清理的取消选聘录用资格。

六、选聘相关事项

1、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对象放弃考察或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拟选聘录用对象在办理录用手续前书面提出放弃录用或被取消录用资格的,是否递补由区组织人社部门研究后决定。

2、现场资格审核(面谈)、笔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如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将提前2日通过电话或短信形式进行通知。

3、选聘计划中所涉及的专业类别,参照教育部202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2014年发布的《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专业要求中带*号的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专业”或《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不带*号的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专业类”或《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

4、选聘录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首次聘期3年(含试用期一年),纳入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首个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继续聘用。

5、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可聘任不担负领导职责的七级职员岗位(享受正科待遇),硕士研究生可聘任不担负领导职责的八级职员岗位(享受副科待遇)。

6、选聘录用的博士研究生符合宁波市外新引进的可申请20万元人才安家补助,在此基础上,自选聘录用之日起3年内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再给予购房总额20%、最高20万元的购房补贴。选聘录用的硕士研究生毕业10年内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2%、最高8万元的购房补贴。

7、引进人才纳入镇海区委组织部直接掌握的优秀年轻干部名单,并建立个人成长档案,根据岗位特点和自身情况,在干部轮岗交流、教育培训、挂职锻炼等方面统筹考虑。博士研究生工作满4年,硕士研究生工作满6年,工作表现优异的,可优先提拔为副处级领导干部。

8、选聘对象根据区内各用人单位需求作统一分配,新录用人员须在镇海区服务满5年。

9、本选聘公告由镇海区委组织部、镇海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七、防疫相关事项

1、本次选聘将根据《疫情期间宁波市现场招聘活动防疫指南》和《疫情期间宁波市人事考试防疫指南》要求,结合当地疫情防控需要采取相关防控措施。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视为缺考。

2、考生应在考试前14天申领“健康码”。“健康码”为绿码且健康状况良好,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的考生方可参加考试。等候期间,每位考生须保持间隔为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考生应自备口罩并全程佩戴。在核对身份证件材料时,考生应摘下口罩,并尽量缩短时间,以便工作人员确认是否为考生本人。

4、仍处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集中隔离期未满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5、有以下几类情况的考生须在4月22日16时前主动与区人力社保局联系(联系方式附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考前14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须提供国内第一入境地签发的“解除隔离医学观察通知书”,以及核酸和血清IgM抗体检测均呈阴性的证明材料;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除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材料外,还须出具肺部影像学检查无异常的证明;考前7天内有发热呼吸道症状的,须提供核酸检测阴性的证明。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需提供相关健康证明但无法提供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6、考生应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要求和考试现场组织工作,并履行个人健康证明义务及防疫相关要求事项。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疫、询问、查询、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考生应当切实增强疫情防控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工作。考试前应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人员接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戴口罩,加强途中防护,尽量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及时进行手部清洁消毒。

8、随着疫情的发展变化,如有最新防疫举措以届时疫情防控要求为准。

本次公开选聘咨询电话:0574-89287143

本次公开选聘监督电话:0574-89287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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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名单和ARWU、THE、QS世界大学排名前国境外高校名单.docx

宁波市镇海区面向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聘党政干部储备人才报名表.docx

宁波市镇海区面向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聘岗位.docx

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组织部

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日

原标题:宁波市镇海区面向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聘党政干部储备人才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zh.gov.cn/art/2021/4/1/art_1229054233_3717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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