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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整部分职位报考资格条件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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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整部分职位报考资格条件的补充通知

【导语】中央: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整部分职位报考资格条件的补充通知 已发布。由于遴选招考信息非常繁多,中公遴选考试网为各位领导整理了各省遴选考试信息中央遴选考试信息,便于考生查阅。

  经研究并报中央组织部同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公务员部分职位的报考条件作如下调整:

  一、将面向省级人民检察院遴选的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和一级检察官职位(不含案件管理办公室一级检察官职位)资格条件中的专业条件一律调整为“法学(法律)”;报考人员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不再要求本科须为全日制。

  二、将民事行政检察厅民事检察二处处长(三级高级检察官)职位专业条件调整为“法学(法律)”,报考人员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不再要求本科须为全日制,原条件中的“现任县处级正职职务或现任县处级副职职务满4年”调整为“现任县处级正职职务或现任县处级副职职务满2年”。

  三、将面向省级人民检察院遴选的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职位和民事行政检察厅民事检察二处处长职位原条件中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的年限一律调整减少1年。

  四、将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检察信息化三处职位的学历条件调整为大学本科、学士,专业放宽到软件工程或计算机相关专业。

  五、将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岗位的学历条件降低为大学本科、学士,不再要求“具有法医资格,具有5年以上法医工作经验”。

  六、将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鉴定职位“具有2年以上电子证据取证、检验鉴定相关工作经历”修改为“具有检验鉴定工作经验”,不再要求“具有电子数据鉴定人资格”和“发表过相关论文”。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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