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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

第五章考 察

第二十条 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考察人数与计划遴选人数的比例一般不高于2:1。考察对象根据考试成绩等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以及职位匹配度等进行全面考察,突出政治标准,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况,重点考察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制度执行力、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并据实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二十二条 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走访、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还可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充分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并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考察对象需要报告或者查核个人有关事项、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开遴选机关派出2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位情况的人员共同组成。

第二十四条 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当配合考察组工作,客观、真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职位需要,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对报名人员进行体检。

第六章决定与任职

第二十六条 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对拟任职人员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拟任职人员可以设置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内,拟任职人员在原工作单位的人事工资关系、待遇不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单位工作,相关情况报送公务员主管部门。

对拟任职人员未设置试用期的,在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

拟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试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开遴选工作人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五)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影响公平、公正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参加遴选人员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开遴选工作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开遴选机关、考试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申诉,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公开遴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

文章来源:http://subb.scs.gov.cn/pp/gkweb/core/web/ui/business/article/articledetail.html?ArticleId=8a81f6d0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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