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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下半年重庆市纪委机关和巡视机构公开遴选和选聘21人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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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下半年重庆市纪委机关和巡视机构公开遴选和选聘21人简章

2017-10-09 09:25:54 | 来源:风正巴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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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市纪委机关和巡视机构干部队伍结构,根据中组部《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重庆市公开遴选公务员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2〕24号)和《重庆市纪委干部准入办法(试行)》(渝纪办发〔2017〕6号)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开展市纪委机关和巡视机构2017年下半年公开遴选工作人员和市纪委铁山坪管理中心选聘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开遴选(选聘)岗位及名额

本次计划遴选、选聘工作人员21名,具体岗位详见《中共重庆市纪委机关和巡视机构2017年下半年公开遴选(选聘)工作人员岗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遴选(选聘)岗位表》)。

二、公开遴选(选聘)对象和条件

(一)遴选(选聘)对象

1. 市纪委机关和巡视机构(行政编制)遴选对象为重庆市辖区内已进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正科级及以下职务层次人员。

2. 市纪委铁山坪管理中心(事业编制)选聘对象为重庆市辖区内全额拨款事业单位7级及以下职员,或已进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正科级及以下职务层次人员(具有公务员或参公身份人员选聘到此岗位后需放弃公务员或参公身份)。

(二)遴选(选聘)条件

1. 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2. 政治坚定、实绩突出、清正廉洁;

3. 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2年9月30日以后出生);

4. 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5. 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6. 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7. 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8. 已满本地区或本单位约定服务期限;

9. 具备遴选(选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遴选(选聘)岗位表》。其中,相关工作经历可累计计算。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市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此次遴选(选聘):

1. 尚在试用期的;

2. 按照相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约定服务期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如果考生所在区县(自治县)、部门或机关没有规定最低服务期限的,则考生须在现单位工作2年以上才能报考;

3. 曾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 直系亲属为市纪委机关、派驻纪检组、列编在市纪委的市委巡视机构在编在岗干部的;

5. 近3年参加市级部门遴选,通过资格复审后放弃的;

6.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7. 军转干部确定为接收安置对象后,无故放弃的;

8. 其他不适宜的情形。

基层工作经历、年龄、现单位工作期限等计算均截至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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