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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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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领导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推进和规范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公开遴选,是指市州级以上机关(含垂直管理系统)从下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符合转任条件的人员中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

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

第三条 公开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不唯分、不简单以分取人。

第四条 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市州级以上机关(含垂直管理系统)出现职位空缺时,采取公开遴选方式进入的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每年调入人员(不含考试录用人员)的50%。

第六条 公开遴选的具体范围由遴选机关根据职位实际需求,在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经市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下同)审核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公开遴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空编使用计划;

(二)制定遴选计划和工作方案;

(三)发布公告;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考试;

(六)组织考察;

(七)公示和审批。

第八条 市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公开遴选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遴选计划、方案和公告

第九条 遴选机关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结合本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空缺情况及职位要求,拟定公开遴选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公开遴选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公开遴选机关名称,编制和实有人数,职数和实配人数,遴选的职位、数量和资格条件。

第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公开遴选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开遴选工作方案应包括遴选人数、遴选范围和资格条件、遴选程序、职责分工、纪律要求及监督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开遴选方案,制定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遴选机关、遴选职位和数量、遴选范围及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时间和方式;

(三)报考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地点;

(五)开考比例,是否需要加试专业知识,考察与体检等事项;

(六)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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