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饲养犬只防疫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牧动卫发〔2026〕4号)和《济宁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饲养犬只防疫管理办法>的通知》(济牧发函字〔2026〕1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饲养犬只防疫管理,降低疫病传播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将组织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点认定评审工作。为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任城区区域内具备开展狂犬病免疫的动物诊疗机构。
二、申报条件
狂犬病免疫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至少有1名执业兽医师或1名备案的乡村兽医(镇街);
2.用于接种的兽用狂犬病疫苗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3.具有满足疫苗储存和免疫接种需求的设施设备;
4.具有与其他区域物理隔离、单独设置的免疫室或免疫区域;
5.具有配套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三、申报材料
1.《任城区犬只狂犬病免疫点申报表》(见附件);
2.《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3.动物诊疗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免疫负责人身份证、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或乡村兽医备案证书、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复印件;
4.动物诊疗机构平面布局图,对免疫室面积、位置、进出通道情况进行标注;
5.疫苗储存和免疫接种所需设备清单及型号;
6.动物诊疗机构防疫管理制度复印件。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1.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自愿提出申报,于2026年8月14日前向任城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2.区级审核。通过初审的动物诊疗机构,任城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组织技术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勘验审核,确定免疫点并向社会公示(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结束后,认定的免疫点领取并悬挂证书,规范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
3.市级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的免疫点上报济宁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备案。
五、职责分工
任城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合理设置免疫点,组织免疫点对动物进行预防接种、免疫登记、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各犬只狂犬病免疫点要配合区畜牧中心做好动物狂犬病疫情监测、检测等工作,做好犬只狂犬病免疫的宣传,按照国家有关动物狂犬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建立免疫档案,定期报送犬只免疫信息。
六、申报时间和地点
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编写申报材料,于2026年8月14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任城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申报表电子版同步发送电子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高振涛 ?????????邮箱:rcxmfyk@163.com
联系电话:0537-6565759/13953768256
申报地点:任城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任城区秦庄路7号)303房间
原标题:关于遴选任城区狂犬病免疫点的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rencheng.gov.cn/art/2026/8/5/art_34808_2828395.html?xxgkhid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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