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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专业知识大汇总(第四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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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专业知识大汇总(第四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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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村民代表会议

(一)村民代表会议的性质

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会议在特殊情况下的替代形式或补充形式,其性质和职能与村民会议的性质和职能息息相关,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自治组织中的决策性和权利性组织。

(二)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三)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任期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四)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表决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八、村务公开

(一)村务公开的含义

村务公开制度,是指村委会根据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将村委会办理村民自治事务的情况,按照一定的程序、时间和形式等要求,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村民公开,让村民了解实情,接受村民监督的村务管理制度。

(二)村务公开的意义

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有利于村民自治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轨道,有利于强化村民对村民自治事务的监督,有利于引导村委会成员按章、公开、透明地办事。

(三)村务公开的内容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应当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4.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四)村务公开的形式

各村要根据村民的居住状况,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有条件的村,可以同时利用本村的广播、网络等形式进行公开,采取电子触摸屏和其他高科技的方式进行公开,也可以采用民主听证会、民情接待室、村民恳谈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五)村务公开的时间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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